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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检察日报丨讨要工程款,伪造印章“签合同”真是用错了方法 —

更新时间:2023-04-14 12:09:57 编辑:丁丁小编

△ 2023年02月08日 《检察日报》

第11版:基层采风·讲述

讨要工程款

伪造印章“签合同”

真是用错了方法

讲述: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检察院检察长 乔长松

前不久,我接到之前办结的一起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当事人韩某的电话,他的声音透着兴奋。韩某涉案后,其公司几乎无法运转,而案件办结没多久,其公司就接到新业务。他说:“我会开始新生活,也会好好办企业。”我被他的兴奋感染,笑着叮嘱:“这次,一定把合同签好。”

制作印章是维权还是借口

2020年下半年,宜昌某资产经营公司接到一个项目,并将该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承建。韩某辗转找到该建设公司合伙人,表示想承接项目中的一部分工程。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,两人口头约定了后续业务范围及工程单价。

2021年7月,工程顺利完工,韩某和某建设公司合伙人在工程验收决算的价格上发生分歧。由于事前只是口头约定,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合同,韩某有理无处说。苦于迟迟无法结款,韩某决定自行“维权”。他到文印店制作了某建设公司的印章,按照之前口头约定的内容,拟定一份自己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的合同,然后加盖印章。

2021年10月19日,韩某将伪造的合同通过微信发给工程主管方,请求对方帮忙结算工程款。为核实情况,主管方将合同照片转给某资产经营公司,后者又转给某建设公司。看到照片,某建设公司负责人表示从未签过这份合同,并立即报警。

依托涉企案件信息互通机制,我初步了解了案情,和检察官助理提前介入该案。按照韩某的说法,他只是想要“维权”,要回自己的工程款。这究竟是真维权还是个借口,我认为还需进一步调查。根据调查,韩某只刻制了这一枚印章,加盖在其根据口头协议拟定的“合同”上,韩某公司也的确与某建设公司有合作关系。我初步判断,其主观恶性不大,是真心想维权,只是用错了方法。

个人犯罪能否适用企业合规

2022年1月31日,公安机关就该案立案侦查。5月9日,公安机关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。

提审时,韩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印章的原因、过程、用途和使用后的处理情况,称自己没想到会有涉嫌犯罪的严重后果。我们了解到,因工程款未能结算,前期工程所有花销均为韩某公司垫付,巨大的经济压力,让他想到伪造公司印章的办法。

经审查,我们认为韩某伪造其他公司印章的目的是讨要合法的工程款,且未将伪造的印章用作他途。伪造印章加盖于劳务承包合同,而劳务承包的事实客观存在,不构成社会危害性。鉴于该案事实已基本查清,证据也已收集固定,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无碍诉讼顺利进行,为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,5月13日,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。

当时,我们面临一个选择:该案是按普通刑事案件办理,还是按涉案企业合规办理?“韩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,伪造的印章是加盖于其公司与他公司已实际履行的劳务合同上。但伪造公司印章系个人犯罪,能否适用企业合规?”检察官助理查阅了不少资料,还是有些犯难。我放下卷宗对她说:“确实不够典型,但我觉得可以适用企业合规。”我的理由是,该案虽然不是单位犯罪,但韩某加盖伪造印章的合同系其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,其意图是为公司结算劳务工程款,系企业人员为维护企业利益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,可以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。

我们对公安机关发出《补充侦查提纲》,要求调取韩某公司营业执照、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等材料;同时,对是否追诉伪造印章的文印店人员、案发后工程款结算情况、当事双方是否达成谅解等问题提出进一步侦查取证意见。

6月22日,公安机关将韩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。当天,我们向韩某公司送达《涉案企业合规告知书》。6月26日,韩某公司提交了适用企业合规制度的申请,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,签署《涉案企业合规承诺书》。随后,我们向宜昌市检察院请示报告。市院也认为该案符合企业合规条件,向省院作了汇报。

案件办理过程中,省院出台《湖北省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办理规程(试行)》。我们认真学习《湖北省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办理规程(试行)》后,决定对韩某案件的办理作出调整,直接制发《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书》,同时向市院备案。我与韩某住所地社区矫正局取得联系,请求协助对韩某开展社会调查。该局调查后认为韩某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。

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和解

“犯罪情节轻微、社会危害性较小,企业合规整改顺利完成并通过公开听证评议,我们就可以依法对韩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了。”我对后续办案工作进行了规划。

一切准备就绪,新情况又出现了。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打来电话,表示韩某制作假印章的行为影响到该公司声誉,不接受对韩某从轻处理。我立即与某建设公司取得联系,对该公司负责人开展释法说理,先从法律层面剖析案件情况和后续影响,再从情理层面讲述韩某已经受到教育,也愿意再次向该公司致歉,韩某公司已因案陷入困境,案件关乎很多员工的生计,希望能本着以和为贵之心,容人之过。最终,某建设公司表示愿意接受韩某的道歉,并与其达成和解。

10月11日,韩某在律师见证下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,我也当面向他送达《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书》,要求韩某优化企业内部结构,完善规章制度,切实提升法律意识;在对外经营活动中注意签订书面合同,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,从源头上化解涉诉风险。

10月19日,韩某书面回复企业整改情况。10月20日,我们邀请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、办案民警、人民监督员等举行公开听证。听证员和与会人员一致认可我院对韩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。韩某表示:“感谢法律的宽大,我知道错了,以后一定遵纪守法,依法依规经营,为社会作贡献。”

这起“非典型”企业合规案件,通过督促企业整改,帮助企业家提升了法律意识,帮助企业规范了管理制度,使其转危为安。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努力,浓缩在办案的每一个细节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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