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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又见“专家”的逆天言论,追诉期是“四不立”的有力依据 —

更新时间:2023-04-15 09:54:57 编辑:丁丁小编

今天再见“专家”的言论,过了追诉期的事情就没有必要侦查了。每次看到他的言论,都深深的体会到他的用心良苦,上次为了把“得饶人处且饶人”的观点给网友说透彻,引经据典,好不用心啊!这次虽然讲的内容不一样,但是,调子是一样的,散了吧!

这次“专家”的开场白是以两位网友的留言为契机展开的:“偷换婴儿不应该是刑事案件吗?刑事案件需要指控方拿出证据?不是应该警方破案吗?为什么对偷换婴儿的指控能做民事案件立案?请教!”

专家答曰:“:偷换婴儿可以构成拐骗儿童罪和遗弃罪。依据1979年《刑法》的规定,拐骗儿童罪和遗弃罪的最高刑期都是5年。按照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则,这两类罪行的追诉时效都是5年。过了追诉期而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,行为人就不再被追诉,因此公安机关就不再立案侦查了。不过,行为人还要承担民事责任,因此,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可以提出偷换婴儿的事实主张,同时要承担证明责任。这就是说,如果原告方不能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主张,法院就不予认定。”

我们来仔细看看专家是怎么用回答网友提问的方式,表达自己的观点的。其实,这个回复是在他的原文章下面,也许是担心位置不醒目,网友看不到,所以,他又单独把这段拿出来以文章的形式发出来,这样看的人就多了,也就达到了人尽皆知的目的了。

“追诉期”是这次专家的主要论点,利用追诉期的时效性,直接给出为什么“四不立”是符合规定的,为什么锤子敲的是合理的,经他这样一表述,“四不立”也有了依据,锤子敲的也完全正确,是不是这样的呢?

你们不要觉得专家是草包,专家就是专家,无论他说什么话都会先把自己摘干净的,以后剧情反转你们也抓不住人家的小尾巴,这就是“专家”。

专家说偷换婴儿是违法的,可以构成两项罪名,拐骗儿童罪和遗弃罪。但是专家紧跟着就说出这两项罪名的最高刑期是5年,因此,无论二八是不是偷换,都已经过了最高、最长的追诉期了,若是没有特殊情形,警叔叔就没有必要再立案侦查了,这就很好的为“四不立”找了借口,你们的“不立”没有问题,无论是否是偷换,都没有必要侦查了。

从专家的话中,我们就能看出人家确实是“专家”,专业术语玩的很溜,让你听上去是多么的合情合理啊?但是,请问专家,是否过追诉期要靠谁来判定?是警叔叔说的算吗?你这里连基本的顺序都搞不对,不怕误人子弟吗?

对于一个案子是否过追诉期,是F官考虑的事情,和警叔叔没有关系,警叔叔的责任就是查清事实,查完事实以后才交给F官,由他们来决定是否追诉?警叔叔在侦查的时候,是不能考虑“追诉期”的事情,这是硬性规定,所以,拿追诉期作为“四不立”的依据是完全没有道理的。

专家说的特殊情况是哪些情况?二八事件算不算有特殊情况?网络上想要知道真相的声音这么响,算不算特殊情况?二八事件原始病历涂改得如此严重,算不算特殊情况?杜女士办了这么多的假证算不算特殊情况?互换事件如此扑朔迷离算不算特殊情况?等等。

如果是偷换,即便过了追诉期,行为人也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,这点专家是认可的。可是,互换事件都已经终审了,谁是行为人?谁又承担了互换人生的责任?有吗?为什么没有责任人呢?原因就在“四不立”上,你们没有查清基本的事实,导致整个事件没有真相,没有责任人,这才给了世人无限的想象空间,难道不是吗?

警叔叔的责任是查清事实,而不是制造悬念,这不是悬疑剧,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基本的事实真相,可是,你们现在把互换人生搞成了悬疑片了。

把互换人生事件圈到“民事”上,也是一大杰作吧?这也是惊天一笔,非长期侵染F律的人,是想不出这样的招数的,很明显,这给受害人要真相增加了难度。因为,他们喊着民事诉讼要你受害人自己举证,受害人连个原始病历都看不到,找到证据容易吗?而这些原本都不应该让一个受害人去做的事情。专家再提受害人有举证责任,原始病历被捂着,受害人如何能找到证据?肯定要多费一番辛苦吧?

其实,互换事情本不复杂,查清互换的事实就基本清楚了,可是,怪就怪在事实没有查清,是真的不能查清吗?还是有不为之人知的隐情?

如果互换事件是“偷换”,在此基础上,当事人已经向河河医院索赔了132万,涉事医护也帮着隐瞒事实,请问专家这种索要赔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?是“偷换”的延续吗?这种在偷换基础上继续犯罪的行为,是不是比当年的“偷换”更恶劣呢?如果“偷换”成立”,就凭借向河河医院索赔一事,这还能过追诉期吗?

专家在早期的节目中就说互换事件有20%的偷换概率,五分之一的概率不可谓不高,偷换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,所以,二八事件可能是偷换。如果偷换发生在28年前,过了28年,这些犯错的人主动坦诚错误,由于过了最长追诉期,确实很可能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了。但是,如果28年后,他们为了掩盖罪行,刻意去涂改伪造病历,又拿伪造的病历向河河医院索赔132万,那么,这还能说是过了追诉期吗?

现在,可能是“偷换”的当事人和某些医护人员已经完成了配合,顺利向河河医院索赔了132万,赔偿已经到位,索赔已成既定事实。请问互换事件查清楚了吗?互换的真相依然没有出现,如果现在去查清28年前发生事情,发现当年确实是一起“偷换”事件,当事人现在做的这些事情,是不是当年“偷换”的延续呢?这怎么又会过了追诉期呢?

所以,如果28年前发生的是“偷换”婴儿事件,即便到了现在它也依然没有过追诉期,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查清“偷换”概率如此高的事情的真实情况,也就是事实一直在悬着,这种情况难道没有必要查清事实真相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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